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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因演了小三角色的戲劇被一位台灣婦女在網路上頭公然侮辱三字經謾罵並在個人照片上後製打個大叉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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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因演了小三角色的戲劇被一位台灣婦女在網路上頭公然侮辱三字經謾罵並在個人照片上後製打個大叉叉,此照大大的標示寫上賤女人三字,最後此案我提告,花了六個月時間來回法院討回屬於我的公道,最後此女被判賠30萬結案並在我指定的報紙對我個人名譽造成損害登報道歉。
我常想我們都是在這片土地上的人為何這樣的劃分藍綠,這般仇視對方,不是你滅就是我活的彼此怨恨不團結,對於這些不公不義有違背道德正道之事,本人不想再容忍對待!!!
在我地盤我們這群人都為正義正直之人,絕不容許任何仇視言論在此出現
所有公然侮辱我們的文字論述,我懶跟不理智囉嗦廢話,我們直接了當用台灣民主國家律法中的情理法來加以懲戒。

公然侮辱罪規定在刑法第309條第1項,只要符合「公然」、「侮辱」和「人」,就會成立公然侮辱罪,假如是用「強暴」當作侮辱的方式,依照同一條文的第2項規定來實施對其罪責刑罰的加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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